山西出台合同能源管理奖励办法明确了申请财政奖励项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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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11-02-14 12:00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1月10日,《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支持对象是指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以节
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范围是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办法》明确,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项目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节能管理有关规定;二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三是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项目实施后,按可比口径计算,年节能率达到15%(含)以上,或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四是项目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来源: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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