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13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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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12-10-31 12:00


   在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历经三审的《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获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要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等机构。条例专设了公共服务、创业扶持、市场开拓、融资促进、创新推动、成长推进、权益保护7个专章,并从这7个方面来扶持中小企业“长大”……

   9万多家,占企业总数的99%,GDP的60%,企业就业人员的8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的65%、税收的50%,出口的40%……中小企业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支持,部分经营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当前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发展的压力较大。因此,《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制定变得迫切而重要。

   公共服务

   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线;

   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评级发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加;

   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除另有规定外,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各类资金和基金重点扶持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

   定期组织中小企业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参加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免费培训;

   定期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分析监测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完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

   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创业扶持

   每年安排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本市户籍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并采取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和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小、微型企业减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场开拓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且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降低政府采购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主办的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当比例展位或者专门设立中小企业展馆,并减免参展费用;

   中小企业举办产品订货会、产品发布会、参加展览展销活动和开拓国际市场,符合条件的予以资助;

   对获得市级以上名优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依照规定予以奖励。

   融资促进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改革和完善服务机制;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

   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

   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

   对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依照规定予以奖励;

   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

   支持建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股权托管、股权交易、股权融资等提供服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新型非银行业金融组织,依照规定实行风险补偿及奖励;

   鼓励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典当企业予以奖励。

   创新推动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或项目补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或资本金投入;

   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性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奖励或风险补偿;

   中小企业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予以资助;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资助建设的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收费;

   企业自主建设的技术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的,有关部门依据其开放程度和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和奖励;

   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的,依照规定予以资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依照规定予以贴息;

   每年组织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

   每年举办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

   每年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开展交流研讨、咨询辅导等活动,引导中小企业管理模式实行制度创新,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

   成长推进

   每年确定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管理咨询、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加快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普及推广和深化应用;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对从事标准研制、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建设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获得标准化荣誉等项目的中小企业,予以资助或奖励;

   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关国际标准认证的,予以资助; 中小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被评为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予以奖励;

   中小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根据培训项目等申请相应职业培训补贴;

   中小企业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依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权益保护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咨询、投诉和举报制度,依法查处各类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市场准入、收费等涉及企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禁止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将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