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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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2-19 12:00
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结合《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规定,扎实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行动,现将我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管理规定,汇总通知如下:
一、我市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应当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规定如下:
1.《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实现供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2.《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任务分解三: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以及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
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热水供应、建筑照明或者其他用能系统。
4.《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
5.《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十八条: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且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公共建筑,未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每平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三、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确保按图施工。
四、符合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厦建科〔2013〕37号)规定申请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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