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中央财政安排627亿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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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12-21 12:00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今天作《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时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627亿元资金,用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能源节约支出。

  报告指出,全国编制了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指南,在钢铁、化工、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开展了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快淘汰了落后产能,“十一五”前四年,关停小火电机组6006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8172万吨、炼钢产能6038万吨、水泥产能2.1亿吨。有关部门大力推广甩挂运输,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提高了车辆实载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大幅降低了油耗。

  实施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灯、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电机等节能产品给予财政补贴。2008年以来,推广节能灯3.6亿支。2009年以来,推广能效等级1级、2级节能空调2000多万台,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由5%左右提高到80%以上,主要生产厂家已停止生产能效等级4级和5级的空调。建立了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对空调、计算机、照明和用水器具实行强制性政府采购。目前,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分别达到28类和9类。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627亿元资金,用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能源节约支出。实施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调整了汽车消费税税率,大幅提高了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实行了鼓励节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关税政策;调高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实施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等。取消部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对高耗能企业执行了新的目录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了惩罚性电价。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一系列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