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未公开招标将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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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12-11-08 12:00


   今后,我市预算单位采取非公开招标等特殊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其“一把手”须承担相应责任。记者从财政部门获悉,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市财政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预算单位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并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审计、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对单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或实施特殊采购方式的项目,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做到货比三家。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类项目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开评标前报各级财政审和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并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

   通知明确提出,各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除按规定进行网上申请外,还必须填写《特殊采购方式申请表》交由预算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交由财政部门作为项目审批依据。预算单位采取特殊采购方式的,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单位“一把手”须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