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需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节能减排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分类:

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14-02-19 12:00


    为加快节能减排的发展,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公布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核认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仍需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节能减排相关项目有以下几项:

  项目名称: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科学技术部、外交部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2011年8月3日)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采取行政许可的审核方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无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财政部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规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能力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规定,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制定、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财政部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财政部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发改委

  共同审批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