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夺命” 淋浴热水器不可忽视


分类:

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20 12:00


炎炎夏日,汗流浃背,对于疲惫一天的人们来说,舒舒服服的洗个热水澡,真可谓是一件非常惬意的事,可洗走疲惫的同时,如果一不小心把“小命洗没了”这问题就大了。近日,昌吉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超期“服役”的淋浴热水器无情之下夺去了人命。

2013年7月28日,原告李向阳与被告温似海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向阳租赁温似海位于昌吉市宁边西路水电巷一处房屋,房屋带简单家具、家电等生活设施,同时约定租赁费用每年8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当年租赁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并入住该房屋。2014年9月15日,李向阳之子在租赁房屋内使用淋浴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事故经昌吉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后认定属于天然气热水器一氧化碳泄漏所致。

李向阳认为,温似海租赁房屋时未尽到安全隐患告知义务,从而导致其子死亡,温似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温似海退还租金8500元并偿还各项损失170599元。

温似海辩称:曾多次告知李向阳该房屋内的淋浴器是坏的,不能使用。李向阳也曾经答应入住后自己更换新的淋浴器。所以,被告在合同中的物品物品清单中没有将淋浴器列入。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淋浴热水器在2004年就损坏,服役期在十年以上,且未安装排烟装置。在租赁合同当中,温似海并未注明该淋浴热水器已损坏不能使用一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被告双方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温似海当庭退还原告李向阳房屋租金8500元并给付李向阳经济补偿金4.6万元,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李向阳承担。

虽然矛盾纠纷得以化解,但法官提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与租客对于所租赁的房屋内各项设施、设备要仔细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避免“夺命”淋浴热水器之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这种时候,集成热水站的优势就不言而喻了。入户管道简洁,恰恰改善了出租屋内空间狭小的情况,终端安装,没有裸露在外的电线电缆,保障安全最为关键。24小时无限量恒温热水,随开随用,50°C的热水更不存在烫伤风险。再也不用在大冬天因为没人提前打开热水器开关,与忽冷忽热的洗澡水奋战!